為更好地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強化政策服務,降低納稅人風險,增強企業獲得感,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財務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以下簡稱研發項目鑒定)范圍: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需要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的項目。
對企業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進行鑒定。
三、研發項目鑒定部門:市級(含)以上科技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由省直接管理的縣/市,可直接由縣級科技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以下統稱“鑒定部門”)。國稅、地稅部門協助參與。
四、研發項目鑒定內容:項目是否屬于《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
五、研發項目鑒定程序和時間:
1.轉請鑒定。主管稅務機關對有異議的研發項目(含以前年度備案享受優惠的項目),向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出具轉請對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文書(附件1),及時送所在地縣(市、區)科技部門,并向企業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2)。縣(市、區)科技部門及時將項目鑒定資料送鑒定部門進行鑒定。
2.組織鑒定。鑒定部門收到鑒定材料后應及時組織專家,
采取會議或網絡鑒定方式進行鑒定。鑒定專家組應由3名以上相關領域的產業、技術、管理等專家組成。企業提供的資料不足以得出鑒定意見的,專家組可要求企業提供補充材料或答辯,或進行現場考察。
3.出具和反饋鑒定意見。專家組出具專家鑒定意見,負責鑒定的部門審核專家意見,出具《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意見書》(附件3)。鑒定部門應在收到鑒定材料30個有效工作日內通過縣(市、區)科技部門將鑒定意見反饋至主管稅務機關。
4.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書后,在5日內向企業告知鑒定結果。對于鑒定結果為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的,企業應作為備查資料留存;對事后核查異議項目鑒定結果為不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
六、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復核程序:
1.企業對市(州)、省直接管理縣/市鑒定部門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直接向科技廳提出復核申請。
2.稅務部門對市(州)、省直接管理縣/市鑒定部門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由省級稅務部門轉請科技廳出具復核意見。
3.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鑒定結果進行復核,科技廳的復核結論為終鑒定意見。
七、研發項目鑒定所需資料和提交方式:
以下資料除第1項由稅務部門提交外,其他資料一式三份,由企業直接向科技部門提交。
1.稅務部門轉請對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文書(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
3.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5.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6.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附件4);
7.鑒定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知識產權證書或申報文件、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檢測報告等。
八、鑒定部門開展研發項目鑒定,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要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部門經費預算給予保障。
九、鑒定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決定鑒定方式,確定鑒定的組織形式及遴選鑒定專家,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完成項目鑒定工作;
2.審核鑒定專家組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明顯偏差和重大缺陷,可責成原鑒定專家組補充鑒定和評價;
3.負責調處鑒定爭議和對鑒定工作的申訴;
4.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發放咨詢費;
5.出具鑒定意見書。
十、鑒定專家應具備中、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發展狀況。專家在鑒定過程中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項目鑒定工作。參與鑒定人員應按照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十一、各市(州)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年度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情況及研發項目鑒定情況的統計,在每年度6月底前將統計結果相互通報,同時稅務部門將統計結果報市級統計部門。市(州)科技、財政、稅務和統計部門將統計情況報省級主管部門。
十二、各市(州)在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意見和建議,須及時報科技廳政策法規處、財政廳財稅法規制度處、省國稅局和地稅局所得稅處。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務,引導企業規范研發項目管理和費用歸集,確保政策落實、落細、落地。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1月9日起執行。《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科技創新企業技術開發費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川科政〔2006〕6號)同時廢止。